在裁判公告中,,深圳市寶安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小白馬能源科技未到庭參加訴訟,亦未提交書面答辯,,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(quán)利,,法院根據(jù)星宇包裝提交的證據(jù)和陳述認定案件事實:星宇包裝向小白馬能源科技交付貨物,小白馬能源科技應當支付貨款,。
根據(jù)星宇包裝提交的相關(guān)訂單,、對賬單,小白馬能源科技應向其支付貨款104306.9元及利息。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月結(jié)60天,,星宇包裝最后一次向小白馬能源科技交付貨物是在2018年10月,,星宇包裝主張小白馬能源科技應向其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計的利息,法院給予支持,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條,、第一百零九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,現(xiàn)判決如下:
小白馬能源科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(nèi)向星宇包裝支付貨款104306.9元及利息,。
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,。另,案件受理費2386元,。由小白馬能源科技負擔,。